关于国际注册第G1333881号“AKTIDE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KTIDERM G1333881

阅读:44902 2018-08-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LABORATORI ZAUBER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3881号“AKTIDE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7818号“ACTIDER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

  申请人:LABORATORI ZAUBER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3881号“AKTIDE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7818号“ACTIDER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的撤三申请书;

  2、申请商标品牌产品在银河互赢的介绍;

  3、关于银河互赢公司的介绍。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雪花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护肤化妆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333881号“AKTIDE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KTIDERM G133388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0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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