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卓泰克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95265号“SWEET COU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且申请人的第11788897号“SWEET COUTURE及图”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914822号“斯威特SWEET及图”商标、第6372546号“尚梦SWEET S.DREAM及图”商标、第9257190号“SWEET及图”商标、第8962210号“ZSWEET及图”商标、第3409117号“SWEETSWEE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组合“SWEET”,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裤子、连衣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裤子、上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