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莎福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96633号“ELI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748049号“ELITEAM”商标、第18268702号“我的千禧ELITE”商标、第7585293号“易里酒店式公寓ELITE RESIDENCE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众多分店。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其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在餐馆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并继续有效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ELITEA”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ELITEAM”、引证商标三独立认读文字“ELITE”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