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饰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22728号“中国饰品 Chinese treas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相关域名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参展申请表。
我委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包含文字“中国”,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我委于2018年7月18日向申请人发送了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意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不可单独将“中国”二字割裂来识别,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中国”,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