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树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35144号“钞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钞市”构成,“钞市”二字是一个没有含义的臆造词,并未仅仅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宣传和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钞市”构成,该文字含义为“钞票市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