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海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09482号“幜泓 JING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703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357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建筑物防水;安装门窗;采石服务;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潢修理;装饰性的室内粉刷服务;木工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铺沥青;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木工服务;采矿”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