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田急电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61200号“浪漫特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29843号“浪漫之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68551号“浪漫号LANGMANH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992244号“浪漫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992364号“浪漫旅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341257号“浪漫巴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798368号“浪漫旅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共存多年。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引证商标四、六处于其他程序中。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的撤三字(2018)第Y008773号有关商标继续有效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继续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均包含中心词“浪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码头装卸、司机服务、安排游览、管道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安排游览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司机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船舶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