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小南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70298号“自学习社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内涵及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自学习社群”申请使用在“电视播放;互联网广播服务;网络广播服务;信息传送;电子邮件传输;视频会议服务;提供在线论坛;数据流传输;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传真发送”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