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和兴世代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93647号“COL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9879453号“COLLY”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0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