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255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222413号图形商标、第12867673号“WATER ELEMENT及图”商标、第15569805号“广西广电网络”商标、第15569806号“GXRT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35586号“BEKEY及图”商标、第7470845号图形商标、第1865230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已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一至七已经通过实质审查并获准注册,在类似商品上共存。四、申请人将对各引证商标采取行动,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亚马逊ALEXA服务官方主页、关于ALEXA百度检索结果、关于申请人亚马逊ALEXA及申请商标的国内媒体报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六处于商标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五、七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六图形、引证商标二、三、四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