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GK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53829号“BEYONCE HEAT KISS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104663号“BEYONCE HEAT”商标、国际注册第1016436号“BEYONCE HEA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为同一主体所有,名义相同,仅地址存在差异,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向商标局提起地址变更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在须后水;古龙水;香精油;护肤擦洗剂,即,身体磨砂膏,面部磨砂膏;除臭剂以及防汗剂;浴油;泡泡浴液商品上经核准予以注销。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地址未发生变更,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地址变更后与申请人地址亦不一致。
我委认为,据我委查明事实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地址不一致,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同一主体所有。
申请商标文字“BEYONCE HEAT KISSED”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BEYONCE HEAT”,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香水即香水,香露,淡香精;非药用洗澡和淋浴用品即洗浴和淋浴啫喱;不含药的护肤制剂,即身体和皮肤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