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遵义市正大交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佳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05507号“大国工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大国”和“工友”组合而成,为申请人独创。经查询,大国工友中“国”字,不仅仅单指国家之意,亦有疆域、区域、姓氏之意。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大力投入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大国工友”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