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333706号“东方食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959513号“食尖牛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47457号“食尖冒菜 SHI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保持长期使用申请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格林豪泰酒店相关图片、申请人相关荣誉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东方食尖”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食尖牛肉”、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食尖冒菜”均含有“食尖”,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