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乙宝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为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89829号“奇生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及光盘。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生态”二字,将其指定使用在婴儿食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具体构成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