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EICA BIOSYSTEMS IMAGING,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8103号“VERSA Analy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第950805号“VER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同意书,我委对此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