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博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72346号“博惠投资BOHUI INVEST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133211号“金博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4、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基金投资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信息、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博惠”,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在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