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775058号“posei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oseida 17775058

阅读:186664 2018-08-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洁熠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7775058号“pose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炉用构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就其余商品提起复审申请。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499190号“Posida”商…

  申请人:上海洁熠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7775058号“pose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炉用构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就其余商品提起复审申请。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499190号“Pos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委于2017年12月21日做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61538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在电热水器、沐浴用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601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炉用构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申请商标在炉用构架商品上我委予以驳回,我委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炉用构架外的其余商品上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炉用构架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炉用构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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