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改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24987号“德陵盘龙台公墓DELINGPANLONGTAI CEMET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一定识别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中文“德陵盘龙台公墓”,该部分由个人申请,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