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州思明教育培训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感官密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684797号“爱上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7705号决定,于2017年10月0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及补充证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宣传海报;3、教室实景照片;4、发票;5、培训费收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59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2年3月27日,2013年5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3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证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名称为福州思明教育培训中心(即申请人),业务范围为中小学各门课程辅导,有效期限自2014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证据2的宣传海报为显示复审商标的2016年10月份公益美术课的二维码分享及相关海报。证据3教室实景照片显示了复审商标。证据4中包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其他公司购买办公用品、教材的发票。证据5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开具的关于复审商标培训费的收据。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积极筹建培训机构,取得了相关的从业资质,并通过开设培训班的方式对复审商标在“培训”等服务上进行了宣传和使用。“培训”等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复审商标在“培训” 服务上的使用可视为在上述服务上的使用。“培训” 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且申请人在案证据不涉及在其余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据此,申请人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