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推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01061号“t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2125954号“CROWN t及图”商标、第21394491号“爱体育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的相关介绍资料;2、搜狐教育频道、腾讯科技、和讯科技、站长之家、速途网关于申请人的相关报道。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伞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部分均含有字母“t”,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