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84929号“百傲瑞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整体为臆造词汇,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它含义,其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商标战略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它众多含有“瑞安”等地名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企业简介;2、申请人获得的荣誉和资质证书;3、案外商标的注册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百傲瑞安”构成,其中“瑞安”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百傲”与“瑞安”组合,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及申请人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