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色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兄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35729号“色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截图及其名下其他商标注册列表、相关书籍字义解释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色道”构成,将其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学避孕剂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