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禾瑞恒润商标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因第24017399号“白莺禅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诸多含有“禅”字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汉字“禅”,“禅”是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易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