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新源润产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鼎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80012号“Newtra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388698号“17TRACK”商标、国际注册第763773号“Track2000”商标、国际注册第1071957号“Track 3000”商标、第4308366号“datacolor TRACK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62586号“TRACK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二、三处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四有效期将届满,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办公场所照片、合作协议、服务承诺及相关说明、申请人简介。
经审理查明:
1.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均包含显著识别英文“track”,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电子防盗装置、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和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报警设备和装置、车辆发动机停机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电子导航和定位用设备和仪器、利用全球定位系统和蜂窝通讯网络定位丢失物品用的电子设备三项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电子导航和定位用设备和仪器、利用全球定位系统和蜂窝通讯网络定位丢失物品用的电子设备三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