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天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兄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32657号“续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且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续寿”,字面含义具有“延续寿命”之意,作为商标使用在营养补充剂、矿物质食品补充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