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经典先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26402号“MR.CLASS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8964792号“MCCLASSIC”商标、第4482614号“品经典 m.classic”商标、第12699481号“米思特.克莱斯克 Mr.classi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其它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游泳衣、服装、婚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外文“MR.CLASSIC”与引证商标一外文“MCCLASSIC”、引证商标二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外文“m.classic”仅一个字母之差,与引证商标三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外文“Mr.classic”相同,仅书写方式略有不同,它们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误认为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进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另,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实例,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