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ZBB能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06987号《关于第3166773号“ZBB”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字第11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中变集团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变压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经重新审理认为,综合中变集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中变集团为复审商标及其核定的变压器等商品在市场流通领域的销售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成本,可见其具有将复审商标与其核定商品进行结合并销售的主观意图;中变集团提供的多份采购合同及发票足以证明中变集团对于复审商标及其核定的商品进行了事实上的商业使用,而“上海名牌”等荣誉称号、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亦能佐证复审商标结合其核定商品在被中变集团投入市场销售后取得良好效果和市场反馈。因此,从商业准备到市场流通,再到市场和社会反响三个阶段,已足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变压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变压器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