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迪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69703号“NIAGA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81261号“NIAGARA A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78487号“NIAG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52983号“NIAGARA FRAME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85293号“尼亚加拉 NIAG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243680号“NIAGARA NETWOR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963949号“尼亚加拉 NIAGA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同一权利所有人,引证商标六已驳回。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六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同一权利所有人,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字母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放映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集成电路;电导体;变压器(电);遥控装置;蜂鸣器;隐形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准使用的“集成电路;遥控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通讯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放映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集成电路;电导体;变压器(电);遥控装置;蜂鸣器;隐形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