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东方红盛国际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38092号“东方乐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交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66598号商标所有人的共存协议,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