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万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铭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96474号“wan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服从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平板电脑;网络通讯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源适配器;3D眼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56779号“WAN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41658号“WAN 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04775号“WIN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17387号“万谱 WAN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816232号“WIN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887021号“WAN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991694号“WAN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213575号“WIN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702303号“WANB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1401868号“万泊wan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1461457号“皖博wan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鉴于申请人服从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平板电脑;网络通讯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源适配器;3D眼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上述商品在商标局驳回决定中业已生效,且不再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字母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七、九、十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视频投影机;幻灯片放映设备;MP4播放器;教学投影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七、九、十核准使用的“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属于类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九、十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七、九、十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