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剪酷(上海)美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864号《行政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27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商评字[2017]第137802号驳回复审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由于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本案中的引证商标已经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注册的权利障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由于该变化的事实并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依据,本案诉讼费由剪酷(上海)美发有限公司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9670995号“酷剪Ku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