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邵武市禾商商会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邵武市和平小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9月5日对第19295615号“禾坪古镇HEPING ANCIENT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和平镇”系福建知名旅游古镇,“和平”古称“禾坪”,至今邵武方言仍把“和平”称作“禾坪”。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740351号“和平古镇Heping Ancient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系证明商标,是申请人基于对“和平镇”的公益性保护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会损害申请人及其商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邵武县志》、《邵武文史资料选集》关于“禾坪”系“和平”旧称的记载;
2、和平古镇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14日申请注册,2017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送乘客、旅行预订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4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6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7年1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9类旅行预订等服务上。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邵武县志》、《邵武文史资料选集》,显示“和平”古亦称作“禾坪”,至今邵武方言仍把“和平”叫作“禾坪”。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申请在先但尚未初步审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所对应的法条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禾坪古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和平古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旅行预订、安排游览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旅行预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邵武当地,“禾坪”系“和平”的旧称。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旅行预订、安排游览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送乘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运送乘客等其余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被申请人登记注册地为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和平镇,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使用在运送乘客等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旅行预订、安排游览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在运送乘客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