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百爱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40904号“注意力加油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标识,蕴含标准含义,且有很强的显著性,具有固有的显著性与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不会造成公众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使用证据。2、申请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注意力加油站”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1类进出口代理、教学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