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732278号“南星NAN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南星NANXING及图 24732278

阅读:44929 2018-09-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南星纺织皮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百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32278号“南星NAN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545524号“南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22875号“星南XINGN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

  申请人:广州南星纺织皮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百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32278号“南星NAN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545524号“南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22875号“星南XINGN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南星NANXING”与引证商标一“南星”、引证商标二“星南XINGNAN”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732278号“南星NAN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南星NANXING及图 2473227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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