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牛万利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嘉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93066号“爱莱依 1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901877号“爱莱伊”商标、第4445523号“艾莱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向商标局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现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热用电热丝”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暖足器(电或非电的);电暖器;炉子(取暖器具);便携式取暖器;电热窗帘;非医用电热毯;电热地毯;非医用电热垫;暖床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暖足器(电或非电的);电暖器;炉子(取暖器具);便携式取暖器;电热窗帘;非医用电热毯;电热地毯;非医用电热垫;暖床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热用电热丝”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