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正和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永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680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151743号“SESTAR及图”商标因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
申请人:青岛正和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永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680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151743号“SESTAR及图”商标因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