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厚毅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28244号“洪湖1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575242号“洪湖”商标、第6224565号“洪湖鱼家及图”商标、第8752793号“洪湖礼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食用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木耳、肉干、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