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40127号“人人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866381号“人人车”商标、第19133879号“人人车”商标、第21096961号“人人豪车”商标、第18041693号“人人车”商标、第17372358号“人车人”商标、第16230691号“人人车会”商标、第16243362号“人人搜车”商标、第21989972号“人人车库”商标、第16219032号“人人车啊”商标、第16232584号“人人车险”商标、第16241368号“人人友车”商标、第16245415号“人人拼车”商标、第15828802号“人人车renrenche.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不构成近似。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十二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九至十一、引证商标十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九至十一、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九至十一、引证商标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