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61535号“头条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审理期间,商标局引证的第7708127号“头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