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181502号“Polished Porcela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olished Porcelain 23181502

阅读:183603 2018-09-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81502号“Polished Porcel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Polished Porcelain”可翻译为“瓷抛”,系申请人独创品牌,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使…

  申请人: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81502号“Polished Porcel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Polished Porcelain”可翻译为“瓷抛”,系申请人独创品牌,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表示其工艺、品质等特点,已具备足够的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第19066016号“瓷抛”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新品发布会、百度百科对“瓷抛砖”定义;申请人发明专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及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奖项及荣誉;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照片及广告截图;报纸网站对“瓷抛砖”的相关宣传;瓷抛砖专卖店地址截图;销售合同;相关协会证明文件;其他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Polished Porcelain”可译为“瓷抛”,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是对商品的工艺、品质等特点的描述性用语,因而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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