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792506号“香满圆 xmy365.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香满圆 xmy365.com及图 22792506

阅读:117982 2018-09-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香满圆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92506号“香满圆 xmy365.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除3503外的其余服务,申请商标仅在3503服务上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63243号“香满园 Wonder Farm及图”商…

  申请人:重庆香满圆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92506号“香满圆 xmy365.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除3503外的其余服务,申请商标仅在3503服务上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63243号“香满园 Wonder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80835号“香满园 Wonder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裁定结果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3503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相关信息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委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上予以撤销,后经一审诉讼,法院维持了我委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商标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除3503外的其余服务上(即3501、3502、3504、3506群组服务)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该部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放弃3501、3502、3504、3506群组服务后,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不类似,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香满圆”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汉字“香满园”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商标局在其余指定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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