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梦塔妮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8106号“Dermis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0453369号商标、第2045336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