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五孚堂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3289147号“五孚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北京五孚堂文化有限公司是由林跃平先生及其夫人共同出资并于2015年04月16日创建的,二人均为申请人公司股东。林跃平先生已经出具相关声明书,并经过公证,同意申请人将其本人的号“五孚堂”申请注册为商标,故该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公证的声明书。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了经公证的声明书,声明书中称林跃平是北京五孚堂文化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其同意该公司将其本人号“五孚堂”申请注册为商标。故该商标注册及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