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119780号“我不是李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不属于相关产品的常规表达方式或宣传用语,可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我不是李白”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啤酒、无酒精苹果酒等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