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119775号“大厨严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81613号“大厨”商标、第3506232号“大厨”商标、第8518100号“大厨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商标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大厨严选”构成,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文字“大厨”,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酱油、味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酱油、鸡精(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