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8662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618644号“i及图”商标、第19618562号“i及图”商标、第12681232号“聚禧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构成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船舶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运输、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