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600531号“LeeRregular fi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eeRregular fit 12600531

阅读:74461 2018-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H.D.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黄丽梅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对第12600531号“LeeRregular fi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服装行业的国际…

  申请人:H.D.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黄丽梅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对第12600531号“LeeRregular fi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服装行业的国际知名企业,“LEE”是申请人商号和已注册商标,在服装行业上拥有很高的知名度。二、申请人在第25类上注册有多个“Lee”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LEE”系列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三、商标局和商评委曾多次认可申请人“LEE”商标的知名度,并认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与申请人“LEE”商标构成近似。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五、被申请人多次抄袭他人商标,一贯具有摹仿复制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也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摘要;2、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等资料;3、申请人年报及产品目录;4、产品照片;5、广告宣传材料;6、销售发票;7、销售额及广告投入统计数据、情况汇总;8、宣传海报、媒体剪报、专卖店照片、宣传手册;9、展览会资料;10、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11、相关行政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初审公告期间,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商标异字第0000064046号异议决定,准予该商标在第25类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上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LEE”系列商标,其中包括第138419号“Lee”商标、第1333582号“Lee”商标、第1387276号“Lee”商标、第4241209号“LEE”商标、第4563343号“Lee”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工作裤、服装、鞋、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Lee”商标于1999年4月被商标局列入重点保护商标名录。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委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经合议组评议,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争议商标英文字母组合“LeeRregular fit”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英文字母组合“Lee”,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作裤、服装、鞋、无边帽、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Lee”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商号权保护的前提要件之一是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争议商标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2600531号“LeeRregular fi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eeRregular fit 126005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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