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285788号“云鼎基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鼎基金 24285788

阅读:83219 2018-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云鼎财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85788号“云鼎基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759661号“雲鼎”商标、第17203644号“云鼎征信”商标、第20683376号“云鼎投资 YUNDING IN…

  申请人:深圳云鼎财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85788号“云鼎基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759661号“雲鼎”商标、第17203644号“云鼎征信”商标、第20683376号“云鼎投资 YUNDING INVESTMENT及图”商标、第10810266号“鼎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云鼎”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雲鼎”,引证商标二、三的主要认读文字之一“云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且与引证商标四的文字“鼎云”仅文字排序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285788号“云鼎基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鼎基金 2428578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9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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