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福同复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38553号“fu tong 福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不是不规范汉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照片;送货单;采购订单;发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包含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