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LR智慧财产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814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141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74433号“中国美术学院 CHINA ACADEMY OF 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4月8日针对引证商标一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的构成要素相同,在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曝光的感光胶片、相纸、感光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照相用化学品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的图形部分尚存在差异,二者在整体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4日